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认定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2011年1月1日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