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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非正常申请专利或将影响征信

为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质量,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并增加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手段来增强威慑作用。
修规初衷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解决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
2007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四十五号)(下称《若干规定》), 其中列举了两种典型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实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比较突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需要予以规制。
为了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2016 年 8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若干规定》修改工作。结合立法后评估以及近年来的调研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意见,形成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
修改对照表
(加黑字体为新增部分)
新增内容及解读


一、 第三条的修改
删除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专利申请”;
删除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第三项改为第六项,并改为: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一) 项至第(五) 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解 读 
增加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
现行《若干规定》中,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涉及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或者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现实中出现的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将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进行简单替换或者拼凑后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以编造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的方式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通过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类似手段提交多件专利申请。建议在《若干规定》中增加上述行为方式。
现实中还存在个别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撰写、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建议参考《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也纳入《若干规定》中。
二、 第四条的修改
第一项改为:
“(一) 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一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项中增加一句“情节严重的,建议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本条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 第四条和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改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
 解 读 
加强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的处理措施
现行《若干规定》中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定了六项处理措施。为了进一步增强威慑作用,建议加强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视情况自本年
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享受地方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除建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奖励、进行追还外,视情况建议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对于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