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人公司与皇家菲利普公司专利上诉案
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审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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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否则会导致公众难以准确知晓已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限,有悖于专利制度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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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皇家菲利普电子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N. V.,以下简称菲利普公司)原名皇家菲利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荷兰王国艾恩德霍芬市格鲁内沃德斯路1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电气、电子、机械或化工产品等。1995年7月12日,菲利普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剃须器"的发明专利,并于1996年9月11日公开。1999年12月22日,菲利普公司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5190642.9。该发明专利的年费已缴纳至2014年7月11日。
但近几年来,菲利普公司发现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人公司)生产的剃须刀产品技术特征与其ZL95190642.9号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涉嫌侵犯了菲利普公司的专利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法对涉案的菲利普公司及超人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比对,双方代理律师就超人公司产品设计是否侵犯菲利普公司的专利展开辩论。超人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在菲利普公司的专利中,皮肤支持框需要做特定的枢轴转动,且支点固定。而超人剃须刀托架上的凸点与圆形剃刀组的凹槽之间有较大的缝隙,转动的轴线时刻都在晃动,并没有固定的支点,因此超人公司产品没有侵犯菲利普公司的专利。菲利普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指出,超人SA128型的剃须刀中,凸点与凹槽之间的缝隙是由于工艺因素造成。此外,超人还设计有一个凸点,使得其产品的皮肤支撑框不能做大范围的摆动,依然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支持了菲利普公司的主张,认定超人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超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菲利普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剃须器"、专利号为ZL95190642.9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菲利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超人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菲利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关于专利侵权构成方面,其主张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判定侵权的结论错误;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应当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等同实施方式中,而被诉侵权产品与ZL95190642.9的权利要求不同,而且皮肤支持框并非如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绕一个特定的轴线作枢轴转动,而是一种复杂的不规则运动,故被诉侵权产品缺乏ZL95190642.9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皮肤支持框可同时相对于相应的外切刀及相对于托架作枢轴转动"和技术特征"(皮肤支持框)可绕一个轴线作枢轴转动,该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由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超人公司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代理词中进一步明确:皮肤支持框可以绕轴线转动是现有技术,且被诉侵权产品实现的运动方式与ZL95190642.的权利要求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为便于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对具体争议的技术特征作出比对,二审法院对原审技术特征划分方式进行了调整。最终认定,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皮肤支持框的位移随机变化,同时外切刀可在一定范围内的任何方向移动并可被压缩,因此存在皮肤支持框作枢轴转动时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只在皮肤支持框作枢轴转动的某个特定瞬间出现。法院认为,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当明确,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通过科学方式加以描述,应当是正常情况下可被实施的技术方案。因此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将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被不恰当地扩大,会导致公众针对背景技术进行创造发明时,很难准确清晰地知晓已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限,也很难判断自身发明创造行为的正当性,从而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有悖于专利制度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本意。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超人公司上诉主张部分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菲利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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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旋转式剃须刀的最重要的基础专利,是小家电行业最为重要的专利诉讼案件之一,对整个行业的影响深远。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正常事实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与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仅偶然呈现专利所描述的结构特征,且这种偶然状态是随机发生的,不是常态,很难规律地加以实施和运用。因此,法院首次在判决中确认了"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的法律观点,顺应了专利制度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本意,在法律上富有积极意义。